构建全球企业碳市场面临的三大法律挑战
全球碳市场正进入关键阶段,各国政府扩大碳定价计划,企业追求减排目标,巴黎协定支持跨境碳资产转移。然而,支撑这一市场的法律基础设施仍呈碎片化。碳信用跨境流动日益频繁,但规范其产生、所有权、转让和使用的法律仍限于国家层面。监管机构也在审查涉及碳信用的环保声明。企业应聚焦三大问题:碳信用的法律地位与所有权、环境完整性与核算及声明风险、碳合同中监管与履约风险的分配。

Levi McAllister是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领导该所电动与零排放汽车工作组、能源脱碳工作组以及能源商品交易与合规工作组。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
全球碳市场正进入关键阶段。各国政府正在扩大碳定价计划,企业纷纷制定雄心勃勃的减排战略,巴黎协定亦支持碳资产的跨境转移。
一个更深入的国际市场有望将私人资本引向减排项目,降低实现气候目标的成本,并帮助企业处理残余排放。然而,支撑这一市场的法律基础设施仍呈碎片化状态。
碳信用跨境流动日益频繁,但规范其产生、所有权、转让和使用的法律仍局限于国家层面。监管机构同时也在审查涉及碳信用的环保声明。企业应重点关注三大问题:碳信用的法律地位与所有权;环境完整性、核算与声明风险;以及碳合同中监管与履约风险的分配。
这些挑战并不意味着企业应回避碳市场,而是意味着参与其中需要具备通常适用于其他企业资产的法律、商业和风险管理纪律。
1. 门槛性挑战
a. 碳信用仍缺乏一致的法律身份
最基本的法律问题很简单:企业购买碳信用时,究竟拥有什么?
答案因司法管辖区而异。取决于所在地,碳信用可能被视为财产、无形资产、合同权利、商品、金融工具,或上述概念的某种组合。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其地位仍不确定。买方需要确信卖方拥有该信用、能够转让,且未将同一环境属性先行转让或注销。参与者还需要关于权利冲突和开发商破产的可预测规则。
跨境交易使问题更加复杂。一个项目可能注册于一国,开发于另一国,融资来自国际,并供应给多国买家。适用的法律体系可能对所有权、担保权益、破产、税收和转让施加不同规则。东道国政府也可能对国内减排主张管辖权。
这种紧张关系在巴黎协定第六条下尤为重要。第6.2条允许国际转让减缓成果,但须满足旨在防止双重核算的核算要求。因此,东道国授权可能成为重要属性。开发商可能拥有出售碳信用的合同权利,而政府则控制减排量是否可国际转让或用于特定目的。
例如,开发商可能同意在政府尚未行动前交付经东道国授权用于第六条用途的信用。若授权日后延迟或不可得,开发商可能仍持有有效信用,但无法满足买方的预期用途。因此,协议应明确是否需要替代信用、价格调整或终止。
企业应评估项目的环境价值及其碳信用的所有权链条。协议应包括关于所有权、先前转让、注销和销售权限的陈述与保证。当东道国授权至关重要时,合同应分配相关责任并处理政策变化。
b. 环境完整性正成为法律问题
碳市场依赖于每一信用代表可信的气候效益。减排是否在无项目情况下仍会发生?是否永久?排放是否可能转移至他处?若支持移除项目的森林被毁,后果如何?
额外性、永久性、泄漏、基线和核查曾主要被视为技术问题,如今日益成为法律问题。未能兑现的信用可能引发合同、披露、监管和声誉后果,并削弱企业的气候声明。
双重核算的可能性增加了风险。单一减排可能同时出现在登记册、东道国核算和买方声明中。第六条通过相应调整等机制处理某些形式的双重核算,但国家核算与自愿企业声明之间的关系仍在演变。
监管机构正更密切审查环境营销。“碳中和”“净零”或“气候正向”等声明,在信用或核算方法无法支撑时可能招致审查。因此,企业不仅须询问信用是否符合公认标准,还须询问注销后能合法且可信地宣称什么。
碳采购应与披露和营销控制相结合。可持续发展、法律、采购和传播团队应在做出重大气候声明前协调一致。
尽职调查应审查方法论、额外性、永久性、泄漏、核查、项目治理和东道国待遇,而非仅确认登记册条目。目标是理解信用在企业气候战略中能可信地实现什么。
c. 碳合同必须应对监管变化
第三项挑战涉及买卖和融资碳信用的合同。随着企业从现货购买转向长期采购,买方可能在信用发行前数年签署远期购买或承购协议。开发商可能依赖这些协议获取融资。
在此期间,监管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方法论可能修订,登记册可能更改要求,政府可能施加新授权规则,项目可能产出少于预期的信用,法规可能限制某些信用或相关声明的使用。
核心问题是:当信用不再具备双方预期的特性时,谁承担风险?协议可能需要处理所有权、交付、核查、登记册要求、东道国授权、相应调整、失效、逆转、替代信用、方法论变更和法律变更。
替代条款尤为重要。若预期信用未发行、信用日后失效或减排被逆转(例如林业项目因野火损失储存碳),买方可能要求替代品。并非所有替代信用在商业上等价,因此协议应定义可接受替代品必须具备的属性,如项目类型、年份、方法论或登记册。卖方可能抵制对政府行动或其他不可控事件的无限替代义务。
仅基于当前标准的长期协议可能迅速过时,因此资格条款应适应不断演变的法律要求和公认的完整性标准。
双方还应明确预期用途。为合规义务或企业声明购买的信用,若仍有效但不再符合该用途,则价值甚微。协议应区分交付碳资产与交付满足约定资格标准的碳资产。
2. 企业现在应做什么
企业应将碳采购视为企业风险管理问题,而非仅作为可持续发展倡议。法律、可持续发展、财务、采购和传播团队均需发挥作用。
企业应建立内部标准,涵盖项目类型、方法论、核查、永久性和东道国要求。预期需求较大的企业可考虑长期承购协议或直接项目投资,同时认识到额外的开发、政治和监管风险。
内部碳定价可帮助管理层比较运营减排、信用购买和其他脱碳投资。企业还应保持灵活性。依赖单一项目类型、司法管辖区、登记册或信用类别可能造成不必要敞口;多元化及适应性合同有助于应对规则变化。
3. 碳市场的下一阶段将是法律阶段
碳市场已取得实质性进展。第六条正为国际合作奠定基础,各国政府正在制定市场框架,自愿市场倡议正加强完整性标准,企业正成为更成熟的买家。然而,进一步增长将日益取决于法律确定性。
成功的市场需要信心:买方理解所购之物,卖方有权转让,合同权利可强制执行。碳市场还需额外保证:环境效益真实,且买方对其使用在法律和环境上可信。
全面的国际协调短期内不太可能实现。企业不应假设不确定性会在行动前消失。它们可通过加强尽职调查、合同保护、协调披露控制以及适应法律变化的策略来应对。
最终,全球碳市场依赖于三种信心:对资产环境完整性的信心、对规范其所有权和转让规则的信心,以及对相关合同和环境承诺可执行性的信心。建立这种信心可能是将当今碎片化的碳市场转变为巴黎协定所设想的全球市场的关键一步。